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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8月28日,由原来的天津市金融(外汇)同业协会(1994年成立)和天津市金融(本币)同业协会(1998年成立)合并组建,并使用现名。协会是在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由获准经营银行业务并设在天津市行政区的银行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1]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银监局。

机构简介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天津市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81家。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村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在津持牌专营机构等。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正、副会长、监事长的任期为三年。

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内设办公室、自律部、维权部、培训部、安保部、信息部、物业部。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协会现设立有:文明服务工作委员会、个人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等八个专业委员会。

《天津银行业》杂志是天津银行业协会的内部通讯类刊物,双月刊,免费向各会员单位及所属网点、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各省市银行业协会发放。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天津市银行业协会[2](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结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