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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统计工作规章、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负责对各县(市、区)主要统计数据与全市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根据国家、省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各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六)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八)依法审批或者申报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管理市设在各县(市、区)的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监督管理全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国家统计事业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受省统计局委托,协助管理设在我市的调查监测中心;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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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吕梁市统计局:风雨兼程七十载 乘风破浪铸辉煌 ,搜狐,2019-10-01
-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邦网 ,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