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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连城商会成立于2018年01月08日,注册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1号东侧5楼506室,法定代表人为李炳华。经营范围包括促进厦门市和连城县两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商会简介

目前拥有首批会员近百家,涵盖农林食品、文化信息、医疗卫生、建筑交通、电子科技、商业贸易等17个行业,成员企业的社会总产值达到近100亿元人民币。连城人士在福州创办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只要拥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会员。

商会由代表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组织机构组成。其中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董事长吴少宁担任本会首位会长。

商会秉承“和谐、合力、贡献、共赢”的宗旨,在法律咨询、企业宣传、讲座培训、组团考察、人才招聘、联谊交流、排忧解难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并积极承办福州市市委市政府、连城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福州、连城两市县工商联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福州市工商联连城商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在福州的连城籍工商业者创办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地方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则,遵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本商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会工作,坚持市场化方向,热忱为会员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强经济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福州和连城两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商会是福州市工商联的二级组织,接受福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会址设在福州市五四路华城国际南楼12层5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既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又促使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科学发展,有序竞争。

(二)帮助会员企业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引导其整合优势资源,联合开发项目,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福州和连城两地企业之间以及省内外、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本商会与兄弟商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四)创办会刊和网络,收集和发布经济信息,总结和宣传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经验,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和代表人士。

(五)适时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服务。

(六)受上级组织委托或根据市场和企业需要,举办或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交流会、博览会和洽谈会,为企业引进资金、拓宽市场提供服务。

(七)积极承办福州市委市政府、连城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福州、连城两市县工商联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八)积极组织引导会员开展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是连城人士在福州创办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拥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申请加入本商会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尽责搞好商会共同事业,增强商会活力。

(七)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及上级组织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且批评教育无效,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对劝退和除名的会员,理事会均及时收回会员证,并终止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并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召开年会;

(八)推荐表彰对商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商会的争议纠纷事项和会员过错行为;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副会长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必须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每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监督本商会有关工作计划的落实、发展规划的实施,财务收支的审查及其他事务的监督。监事成员由监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和每年年检之前必须接受本商会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经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撤销批复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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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