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創業投資法學研究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市創業投資法學研究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與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1]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以北京市法學會的領導和監督為依託,旨在搭建一個「法律術界、實務界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的創業投資法律研究平台,針對該領域的重點問題和熱點問題,開展專門性研究和對策研究,為政府有關創業投資法律領域的科學決策提供研究報告,對與創業投資相關且集中凸顯的社會問題與糾紛建言獻策,積極推進該領域法學理論研究與實務發展的緊密結合。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創業投資法學研究會 (英文譯名Beijing Venture Capital Law Society、縮寫 BVCLS)。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與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宗旨是團結北京市從事創業投資法學理論和實踐工作的專業人才,多形式、多渠道開展創業投資法學領域內的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始終堅持「立足北京發展、促進創投事業」為己任,不斷提升創業投資法律理論的研究水平,持續推動創業投資法律制度的發展完善,努力促進創業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進步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法學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創業投資法學研究;
(二)學術交流、課題研究;
(三)諮詢服務、專業培訓;
(四)國際交流、承辦委託;
(五)編輯專業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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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4-8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