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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清朝的一个官署名称,是总管皇室宫禁大小事务的机构。

历史

内务府根源于满族早期社会的包衣阿哈[1]制度。包衣是“家的”的满语音译,阿哈则为奴才、奴仆,即为家奴之意。八旗制度产生时,包衣作为八旗成员的一部分而被编入包衣牛录。随着满族社会的发展和清王朝封建君主制的确立,皇属包衣牛录的职责和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向具有宫廷服务性质的机构——内府转化,这就是内务府的雏形。

清入关后,由于清宫服务范围的扩大和历代封建王朝宦官制度的影响,内务府一度被宦官机构——十三衙门取代。但是十三衙门这一机构不能适应满族统治集团的政治需要,随着清王朝在全国统治的巩固,十三衙门也就重新被内务府所取代。

根据《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的记载,“国初设立内务府。顺治十一年(1654年)裁,置十三衙门。十八年裁十三衙门,仍置内务府。”。清朝中期,内务府由于实行了严格的奏销及监察制度,加之当朝皇帝勤俭而令系统运作良好,尤其是财政管理颇有成效。康熙帝曾赞誉道:“明季宫中,一月用万金有余。今朕交内务府总管,凡一应所用之银,一月止五六百两,并合一应赏赐诸物,亦不过千金。”

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 ,受西方宪政思想熏陶的出洋考察大臣端方呈上《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其中重要的一条即“明宫府之体制”,认为维持皇室尊严的首要任务即“使宫府体制划然分明”,一是改革内务府官制,二是釐定皇室经费。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清廷在民间舆论的推动下宣布内务府改革将以“核实经费以免官吏之浮冒,改定官制以除满汉之界限”为宗旨,并且提出预备仿照日本宫内省制改革内务府的议案,惟清廷一系列措施只是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内务府的腐败问题。宣统三年 (1911年) ,度支部弹劾内务府大臣及司员于各处款项任意浮冒开销。

职责

清代内务府的职责是“奉天子之家事”,管理宫禁事务。其成员由内务府上三旗“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的十五个包衣佐领、十八个旗鼓佐领、两个朝鲜佐领、一个回子佐领和三十个内管领的包衣人及太监组成,其机构组织兼容了清初内务府和十三衙门两种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并最终形成了以七司三院为主干兼辖其他四十余衙门的庞大的宫廷服务机构。清代内务府是清代国家机构中职官人数最多、机构组织最为庞大的衙门[2],在维护清朝统治和专制皇权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机构设置

内务府衙门分内务府堂及所属七司、三院等五十多个部门,总称总管内务府衙门,其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特任,无定额。内务府总管为内务府之主官,品等为正二品,下设如会计等七个司,功能职务为管理出纳,财务收支,祭祀礼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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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