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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国土资源局,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1]26号)、《中共兴安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1]实施意见》(兴党发[2001]17号)精神,组建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盟国土资源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全盟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法管理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资源,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单位简介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现有行政编制21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6名(1正:局长一名,4副: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2名正1副)。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6个科级事业单位、1个局属企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制订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旗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的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价格。承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编制全盟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址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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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