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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1996年6月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成立,是面向国内外公众募捐,具有独立[[ 法人]] 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ref>[https://www.sohu.com/a/458226386_100170596 公益活动包括哪些内容?],搜狐,2021-03-31</ref>,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 |
− |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1996年6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是面向国内外公众募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ref>[https://www.sohu.com/a/458226386_100170596 公益活动包括哪些内容?],搜狐,2021-03-31</ref>,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 ||
==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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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 一、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 ||
− | (一)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 + | (一)配合政府[[ 肝炎]] 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
(二)促进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宣传动员; | (二)促进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宣传动员; | ||
− |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 + |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 科学]] 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
(四)组织开展肝炎患者互助互教交流活动; | (四)组织开展肝炎患者互助互教交流活动; | ||
− | (五)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工作; | + | (五)承接政府向[[ 社会组织]] 购买服务的项目工作; |
(六)推动国内、外友好往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 (六)推动国内、外友好往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 ||
− |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肝炎防治<ref>[https://www.sohu.com/a/600272137_121252881 肝炎防治要点,呵护您的“小心肝”] ,搜狐,2022-10-30 </ref>工作领域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 + | (七) 经[[ 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肝炎防治<ref>[https://www.sohu.com/a/600272137_121252881 肝炎防治要点,呵护您的“小心肝”] ,搜狐,2022-10-30 </ref>工作领域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
− | (八)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向社会各界及公众的募捐; | + | (八)接受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向社会各界及公众的募捐; |
(九)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 (九)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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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宗旨:=== | ===我们的宗旨:=== | ||
− | 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 + | 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 公益]] 活动,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
===我们的使命:=== | ===我们的使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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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 ||
−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 +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 范围]] 是:全国。 |
− |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 + |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 ,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
−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百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捐赠及基金投资。 | +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 人民币]] 捌百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捐赠及基金投资。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 ||
−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 | +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 宣武区]] 南纬路27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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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
− | (一)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 + | (一)推动肝炎防治[[ 事业]] ,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
(二)开展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动员; | (二)开展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动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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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 ||
− | (四)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 + | (四)组织国内、国际[[ 学术]] 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
(五)介绍和推广有关的先进肝炎防治药物、诊疗技术、器械设备等; | (五)介绍和推广有关的先进肝炎防治药物、诊疗技术、器械设备等; | ||
− | (六)奖励肝炎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 + | (六)奖励肝炎防治工作[[ 成绩]] 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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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赞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 (一)赞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 ||
− | (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并自愿为肝炎防治事业作贡献; | + | (二)热心公益[[ 事业]] ,关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并自愿为肝炎防治事业作贡献; |
(三)有能力推动肝炎防治相关事业的发展。 | (三)有能力推动肝炎防治相关事业的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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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
− |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 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 |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 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结果]]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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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 ||
− | (二)参加基金会活动; | + | (二)参加[[ 基金会]] 活动; |
(三)维护基金会宗旨,并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尽力; | (三)维护基金会宗旨,并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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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 ||
− |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 + | (二)参加理事会[[ 会议]] ,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
(三)参与拟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 (三)参与拟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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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
− |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 |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 计划]] ,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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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 |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 报告]]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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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 +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 理事]] 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行 149: | 行 153: | ||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
− |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 | (三)[[ 章程]] 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
−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 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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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
− |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 | (二)登记管理[[ 机关]]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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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 ||
− |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 |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 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
− |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 |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
行 179: | 行 183: | ||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 。 |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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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
−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 | (三)[[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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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 ||
− |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 |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 政治]] 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 ||
行 205: | 行 209: | ||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 |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 + |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
行 219: | 行 223: | ||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 ||
−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 领导]] 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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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
− |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 |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 管理]] 和使用计划; |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
行 233: | 行 237: | ||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
− |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 |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 工作]] 人员聘用; |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於 2022年11月18日 (五) 21:43 的最新修訂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於1996年6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是面向國內外公眾募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開展公益活動[1],推動中國肝炎防治事業,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
目錄
業務範圍
一、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肝炎預防控制規劃的實施,重點支持偏遠、貧困地區開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促進肝炎防治知識的傳播與宣傳動員;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學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諮詢;
(四)組織開展肝炎患者互助互教交流活動;
(五)承接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項目工作;
(六)推動國內、外友好往來,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肝炎防治[2]工作領域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八)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向社會各界及公眾的募捐;
(九)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我們的使命願景
我們的宗旨:
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開展公益活動,推動中國肝炎防治事業發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
我們的使命:
防治肝炎 造福人類
我們的願景:
為了沒有肝炎的未來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國內外力量,通過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配合政府肝炎預防控制規劃的實施,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和促進偏遠、貧困地區的肝炎防治工作,保護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質。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百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個人捐贈及基金投資。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宣武區南緯路2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偏遠、貧困地區開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開展肝炎防治知識的傳播與社會宣傳動員;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學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諮詢;
(四)組織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與中、外有關團體和個人間的友好往來、合作;
(五)介紹和推廣有關的先進肝炎防治藥物、診療技術、器械設備等;
(六)獎勵肝炎防治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七)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宗旨和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關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並自願為肝炎防治事業作貢獻;
(三)有能力推動肝炎防治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 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會所有成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基金會活動;
(三)維護基金會宗旨,並為推動基金會事業發展盡力;
(四)理事單位參與並支持基金會的公益活動。
理事會所有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三)參與擬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要求停止違背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參考文獻
- ↑ 公益活動包括哪些內容?,搜狐,2021-03-31
- ↑ 肝炎防治要點,呵護您的「小心肝」 ,搜狐,202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