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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学会(The Chinese Tax Institute, CTI),成立于1984年,是致力于税收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学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连结税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和有关方面关心税收理论研究的人士,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1]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组织推动税收科学研究,促进税收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组织刊物

中国税务学会会刊《税务研究》,是学会联结社会、进行税收学术交流[2]活动的园地。自1985年创刊以来,刊物质量逐步提高,成为经济界和税务界一份有影响的刊物,受到各方面欢迎,2008年已经开始向国外、境外发行,月发行量超过6万份。各地税务学会也根据自身条件创办了会刊,为宣传税收、活跃税收学术研究起到积极作用。

合作交流

中国税务学会十分重视与国外同行和港台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从1990年以来,每年都与台湾同行举办海峡两岸税务交流会。多次同香港税务学会联合组织税收研讨会,深入探讨中国税制改革趋势、涉外税收有关政策等问题,与韩国税务学会进行税收学术交流也是每年一次。还先后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家税务学会建立了合作、交流联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税务学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Tax Institute,缩写: CTI。

第二条本会是研究税收科学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邮政编码:10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的政策、法规;

(二)研究和总结我国税收历史发展规律,探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基本理论、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三)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各个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方针政策和管理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途径,及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单位和决策部门推荐;

(四)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了解世界税收动态;宣传我国对外税收的方针和政策,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五)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法令,报道税收学术研究动态,

组织资料交流,提供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学会会刊及理论文章,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

(六)开展有关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承接税务部门、有关部门、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经济论证、专题调查等业务活动;

(七)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先进、评议税收学术研究成果等工作,建立学术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税务学会,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税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等有关部门凡热心税收理论、政策研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人士,由本人申请,本会理事或省市一级税务学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热心税收理论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凡有志从事税收科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和经登记注册的税务学会及有关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均须履行入会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 对本会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有关人员的聘请;

(六)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聘请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二十 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的人选,报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四) 提出改选或增补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人选,报请理事会确认;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学术研究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及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下设学术研究机构和若干办事机构,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 三十 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二)书刊出版发行收入;

(三)授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四)行政事业费拨款、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五)学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

(三)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四)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四十 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23日中国税务学会第六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 五十 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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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