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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惯性技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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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惯性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成立于1987年。是由钱学森院士倡议,丁衡高院士、陆元九院士等发起,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在北京注册登记正式成立的全国性一级学会,1992年9月10日经批准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惯性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合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是联系我国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惯性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目录

学会活动的宗旨

团结和组织广大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促进惯性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之家。

学会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举荐惯性技术优秀人才,促进惯性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编辑出版《中国惯性技术学报》、《海陆空天惯性世界》、《信息简报》等书报刊物;建设会员之家,开展会员日活动;力所能及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完成中国科协部署的有关工作等。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设有理事会[2]、常务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目前学会有6个地方惯性技术学会,下设7个分支机构,8个工作机构,拥有个人会员4436名,团体会员157个,院士11人。

中国惯性技术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惯性技术学会,英文译为 Chinese Society of Inertial Technology,缩写为 CSIT。

第二条 中国惯性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惯性技术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惯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 惯性技术领域的科学共同体,是发展中国惯性技术事业的重 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组织从事惯性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创新,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功能,促进惯性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促进惯性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惯性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惯性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之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惯性技术及相关领域内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

(二) 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在以下方面组织、开展研究,提出咨询意见:惯性技术发展战略、发展政策及技术途径,惯性技术及其产品的科研、生产、使用、维修等;惯性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建设引进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审、评价和推广应用;

(三)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开展惯性技术领域科技评估、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及国家科技奖励推荐;

(四) 举荐惯性技术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遴选推荐两院院士、优秀科技工作者、光华工程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等候选人;

(五) 依法依规开展惯性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的友好交往;

(六) 传播惯性技术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促进惯性技术自主创新;

(七) 开展惯性技术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惯性技术人才成长;

(八) 开展技术咨询和开发服务活动,推广惯性技术在经济建设的应用;

(九) 密切联系惯性科技工作者,为惯性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惯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惯性科技工作者之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学普及、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 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服务和有关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受本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本会应向该会员提出警告。如仍不改正,则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