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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成立于1986年12月6日,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财务会计学术团体。

基本职能

学会的基本职能是开展外经贸财务会计理论研究,财经政策宣传和财会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业务交流。办会宗旨是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单位,服务祖国商务事业。学会现有会员单位近400家,其中有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国企、民企,有关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财经机构等。学会内设秘书处、杂志社[1](理论研究部)和培训部等部门,另设有学术委员会和自贸区财经研究专业委员会、企业合规经营专业委员会、绩效评价专业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业务交流、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

学会主办的《国际商务财会》半月刊杂志由李岚清同志题写刊名,是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家主管部门首批认定的学术期刊,2017年入选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研究生院核心期刊目录。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英文名称Accounting Society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of China)简称“外经贸会计学会”(英文缩写ASFET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高级会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三)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提高外经贸财会工作水平和财会人员素质。努力为政府、企业、会员单位和祖国的商务事业服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财政经济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外经贸行业财会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应用;

(三)充分发挥本组织对外经贸财会专业知识的优势,积极开展行业服务和人才培训,为不断提高外经贸财会工作水平和财会人员素质服务;

(四)编辑出版月刊和各有关学术法规、信息资料,为会员工作需要服务;

(五)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调查、了解外经贸财会工作情况和问题,搜集外经贸财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其他符合章程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

(一)中央大、中型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

(二)各省、市、自治区外经贸会计学会;

(三)省(市、自治区)地方外经贸企、事业单位;

(四)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民营企业

(五)从事有关外经贸财会理论教育、研究的单位。

个人会员包括:

(一)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副研究员)职称和博士学位的高级会计人员;

(二)大、中型外经贸、工贸企业(集团)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一定研究能力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财务工作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同时报送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反映意见和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会员之间协商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检查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制定本会年度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办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