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的要求,在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1]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的同时,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正式组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作为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成立以来,业务管辖范围逐步扩大。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移交内蒙古银监局。2004年以后业务管辖基本覆盖全自治区。
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分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在全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内蒙古自治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制定和修改货币政策[2]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的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六)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七)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
(八)负责全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十)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二)承办总分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设办公室、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管理处、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内审处、人事处、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外汇综合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包括营业部、清算中心、钞票处理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党群工作机构有党委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部(与人事处合署办公)、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宣传群工部。
内蒙古自治区有11家地市中心支行,包括包头市中心支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兴安盟中心支行、通辽市中心支行、赤峰市中心支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乌海市中心支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下辖土默特左旗支行、托克托县支行、和林格尔县支行、清水河县支行、武川县支行,共5个旗县支行。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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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银行常识:分行和支行有什么区别? ,搜狐,2019-03-27
- ↑ 央行重磅定调:货币政策要“稳”字当头 ,搜狐,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