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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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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HEAS。

本会是由原籍河南的在沪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1]、个体工商业者的驻沪机构自愿组成,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团体。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协作,维护本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豫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理念

本会的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一)任务

(1)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4)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6)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业务范围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维护权益、促进协作、扶持发展。

(三)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商会和会员利益;

(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开放、制度制约、行为自律。

商会章程

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30日于第一届第八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HEAS。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协作,维护本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豫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一)任务

(1)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4)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6)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业务范围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维护权益、促进协作、扶持发展。

(三)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商会和会员利益;

(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开放、制度制约、行为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源自河南籍的在沪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的驻沪机构组织,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愿意接受本会制度的制约,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缴纳会费的(以本会会费收缴办法为准),经商会秘书处考查并报会长审核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立特邀会员。河南籍的各界知名人士及对商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科研院校、民间团体、经济组织,在其愿意为商会工作地情况下,有资格被聘为本会特邀会员。特邀会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报经本会会长议事会决定聘请。

第八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声明并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退会的书面声明之时,会员即退会。会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并足额交纳当年度会费的自应交纳会费之日起满一年的,即视为自动退会。被视为自动退会者,会员资格和职务也从应交纳当年度会费之日起即自行解除。本会秘书处可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取消其会员资格和解除或免去其担任本会职务的通知和公告。

第九条 会员要服从“自主办会”的原则,凡本会有规定程序解决的问题,必须在会内以规定的程序解决。本会秘书[2]处负责接收会员反映的问题。针对各类问题及时反映交由相关部门(会议)解决,并向反映者告知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会长会决定给予其停止会内权利并劝告退会或除名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损于商会利益或河南形象行为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规定的;

(四)扰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

(五)违反商会组织程序,擅自向会外发布对本会或会员有恶意攻击、污辱性言词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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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