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SHANGHAI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缩写:SMAEI),成立于1996年11月,原名为“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2004年10月协会换届后,改名为“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为本市文化娱乐行业经营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

协会简介

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1150余家,其中副会长单位16家,常务理事单位22家,理事单位85家。协会拟设19个区县办事处,和星级宾馆、舞厅、卡拉OK、游乐园游戏游艺、音乐茶座(音乐餐厅)、演艺经纪、棋牌室7个专业委员会。

现已成立了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南汇、奉贤、嘉定、金山、青浦、崇明17个区县办事处和卡拉OK、星级宾馆、舞厅、游乐园游戏游艺4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节选)

(二OO六年四月三日,经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2]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核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缩写:SMACEI。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行业经营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市文化娱乐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繁荣地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本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开展企业诚信、自律、信用等级评定。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行业开展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上岗资质考核。

(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本会活动原则: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现会务自理,会费自筹。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均可入会。团体会员由该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作为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对本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