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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4月10日,是上海地区从事与建设工程检测有关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协会概况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检测工作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履行,提高职业道德和行业服务水平,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配合、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关的投诉和业务纠纷;

3.沟通会员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协调会员与广大用户之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联系,忠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质审核等工作;

5.接受有关机构委托,组织建设工程仲裁检测;

6.承担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相关岗位的培训、考核,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颁发从业资格证书等工作;

7.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8.参加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9.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技术咨询和交流展示活动,研究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组织检测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评选和推荐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10.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信息,编辑、翻译、出版专业书刊、文集和简讯;

11.开展与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相关机构的交往和技术合作;

12.组织开展会员单位检测工作业绩考评及表彰先进的各项评比活动。对违规的会员单位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2]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行业协会。本行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规定的职权。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ET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服务或者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转移或者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评比、技能资格考核发证、行业准入资质预审、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信息,研究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研发和推广检测仪器设备和软件,评选和推荐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十)接受有关机构委托,组织建设工程仲裁检测。

(十一)参加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十二)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评估论证、技术培训、技能资格考核、信息服务、科研开发推广、行业调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行业评比、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