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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1]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统筹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统筹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农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制定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指导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农业产销一体化。

(五)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本市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建议;制定种植业(粮油、蔬菜水果、花卉、瓜类和食用菌等)、畜牧业、渔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参与涉农的财政扶持、农产品价格、农村金融保险、农业进出口等政策的研究制定。

(六)负责种植业生产的管理,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与推进粮田、菜田基础设施、水果、花卉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研究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种植业技术攻关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实施。

(七)制定农业科研、农业信息化、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开展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工作;负责水产品养殖、捕捞的行业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九)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绿色食品及转基因动植物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业各产业产品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许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处理由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十)组织监督和管理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拟订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计划;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安全管理。

(十一)参与指导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参与指导郊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市级工业区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承办政府间农业国内事务和涉外事务;组织协调有关农业的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创汇农业工作;负责承办涉及与台湾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

(十二)参与协调推进本市郊区行政区划调整、小城镇建设、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作;协助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负责推进畜禽污染、化肥农药减量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绿化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

(十三)协调推进农村社会发展工作;负责指导增加农民收入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农民非农就业的政策,参与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负责三峡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和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利益的来信来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参与指导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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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