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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
图片来自kcg

眷村是指台湾自1949年起至1960年代,来自中国大陆各省的中华民国国军及其眷属,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随中华民国政府迁徙至台湾后,政府机关为其兴建或者配置的村落。分布在台湾南北各处,大小各式聚落皆有,主要分布在各区域的中心城市及军事设施附近,其中以台北市境内数量最多、分布最密,眷户数则以高雄市(含原高雄县市)居冠。随著时间演进,眷村已成为台湾文化历史中重要的文化资产

介绍

此外,驻台美军军官士官及其家属在台的宿舍,亦有“眷村”之称。例如台中市美村路,街名便来自“美军眷村”的简称,但与本条目讨论的眷村有所差异。

形成背景

1949年国共内战后,国民政府撤退来台,各省军民、政府人员被迫转往台湾定居。据统计,1945年至1950年,中国大陆各地近200万军民迁入台湾[1]。国民政府为了解决人口激增带来的居住问题,开始兴建房舍或安排至日本人遗留之宿舍,并将新住民以军种、职业、特性等,分别群聚于一定范围,即为现在所知的“眷村”。

1990年代后,因眷村老旧改建后的混住与年龄结构等多项社会因素,台湾居住于眷村的外省人口比例迅速降低。

定义

一般定义的眷村,是指军三军、宪兵与其他类种官兵与眷属所居住的眷舍,不包含中华民国政府为教师警察公务员公家机关聘员、中央民意代表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等)兴建的眷舍。

就法律言,眷村主要管理机构国防部唯一认可的眷村类型,指的是“军眷住宅”,其中并不含其他公教人员及自行违建的眷村,而眷村法源则来自《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等法律律条。该条例第三条本文详列:“本条例所称国军老旧眷村,系指于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1980年12月31日)以前兴建完成之军眷住宅。改建条例并正面列出适用者为:

  • 政府兴建分配者。
  • 中华妇女反共联合会捐款兴建者。
  •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户自费兴建者。
  •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另类眷村

有部份观点认为眷村广义上也包含荣民与眷属自行兴建的大范围违建,称其为违建眷村、另类眷村。依1956年《国军眷区违章建筑取缔办法》第二条之定义,国军眷区违章建筑系指未经国军眷区主管单位核准,及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筑物。多分布在军营或已列管眷村之周边、市区的大型公园内或市郊原本无人居住的坟墓区。

以违建为主的外省族群居住地,如台北市七号公园十四号公园十五号公园预定地之建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先后拆除;宝藏岩聚落则在地方人士的争取下得到部分保留。

参考文献

  1. 《文史参考》2011年第22期. 宝岛眷村背后的国共恩仇. 人民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