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直辖市( municipality)是许多单一制国家的一级行政区之一,多设置于大城市地区。此名称主要由中国大陆、台湾、越南、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汉字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其字面上的意义为: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辖、建制的都市。
历史
升格为直辖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较多,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概念首先源自于1930年中华民国的《市组织法》,称为院辖市[1],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规定的特别市,特别市的地方自治属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长此后至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就如同直辖市字面上的含义一样,这种行政区划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权的色彩。
1990年代,大韩民国进入全面地方自治时代之后,这一名称被认为不适当而率先更改行政区划之用语。韩国于1994年12月修改韩国《地方自治法》并改为广域市;同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直辖市自治法》(现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将直辖市长改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但直辖市的名称并未更改,而且直辖市在经费及资源的分配上均较其余省辖县市而有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在1950年将直辖市市长改采间接选举(后有间断)。另外,在非汉字文化圈的国家,那些作为一级行政区的大型都市也常常被翻译做“直辖市”,以独联体国家最为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由直辖市管辖的次级行政区划有市辖区、县等;重庆直辖市还有自治县的设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中国大陆共设有12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武汉(今武汉市一部分)、鞍山、抚顺、沈阳、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到1950年初,除北京及天津外,皆为大行政区代管。
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大行政区代管的旅大直辖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辖市市降为江苏省省辖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格为直辖市。1954年6月19日,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直辖市皆降格为省辖市。1958年,天津直辖市降格为河北省辖市,至1967年恢复。
1997年3月14日重庆市重新恢复直辖市建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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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国的【市】,道客巴巴,2017-11-13
- ↑ 1997年3月14日 重庆直辖市设立,历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