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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纺织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5A级协会。协会一向尊崇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最终服务于社会的宗旨,为政府和企业搭桥引线;并以完善的制度、规范的运作,为全省的纺织行业搭建一个交流合作、互动互利的平台。协会一直致力于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广东省纺织行业[1]的管理工作,反映行业诉求,宣贯政府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致力于成立行业团体标准委员会,组织制定行业团体标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致力于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广东省乃至国内外纺织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致力于提倡环保理念,积极开展行业节能减排活动工作,推进行业绿色发展,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纺织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纺织协会”。

英文译名:

缩 写:GDTA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纺织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正当活动和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致力于服务和促进纺织行业可持续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接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通过信息综合、咨询调研,经贸合作、市场营销、交流培训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服务;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共同权益,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行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经营生产、加速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麓湖路5号岭南大厦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国内外纺织产业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全省纺织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与要求;

(五)为企业进行咨询调研,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签署论证意见,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

(六)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协作和交流,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政策法规、行业技术、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市场行情、行业统计等资料信息,编辑信息资料和专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网站、行业专家库等;

(八)推进行业名牌战略,经有关部门授权、审核备案,制订、修改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行检、行评活动;

(九)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职工素质;

(十)推动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十一)开展广东省纺织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评审认定工作,以及广东省纺织行业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十二)开展广东省纺织行业技能工种的岗位技能培训标准、培训教材、题库(理论、实操)、考核方式等的编写工作,配合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技能培训考核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工作。

(十三)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四)接受并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五)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推广纺织行业的技术进步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先进适用的新产品等,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以上业务,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事项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是纺织行业的经济组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会员调整选派代表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费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4.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会费缴纳

1、会费缴纳,一年一缴。

2、会员支持协会工作和促进协会发展,可自愿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