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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取代原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负责主管上海市内公共医疗卫生中医药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加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2013年3月,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组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原局长徐建光任市卫生计生委第一任主任[1]。与此同时,原卫生局下属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不再接受市卫生计生委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同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完善生育政策[2],推动完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二)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编制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有关规划,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及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推进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化工作;拟订本市医疗服务、疾病防治、卫生监督、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依法监测传染病,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强化预警机制;负责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负责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特教儿童健康评估等医教结合;建立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七)负责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负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综合评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负责本市康复、护理、院前急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并实施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使用管理临床药事工作以及合理用药监测工作;负责本市免费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和发放管理。

(九)负责本市卫生应急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和制定应急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本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制定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协调、管理国家和本市的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各级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十一)负责本市基层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保健机构规范建设、运行和服务;制订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市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协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科研项目攻关、重点学科建设和优秀人才培养;协助管理国家有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中等、高等卫生职业教育管理。

(十四)负责制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负责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卫生信息化工程和统计工作;参与本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人口出生预测预报;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推进全行业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组织开展医学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五)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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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闻大翔先生
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