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生態環境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地方性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落實陸地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全市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和省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輻射安全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市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市內相關工作。負責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市內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全市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省際、市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負責全局安全生產工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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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重磅!秦皇島市機構改革方案公布!,搜狐,2018-12-26
- ↑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