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濮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濮文〔2009〕173號),設立濮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濮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將原濮陽市建設委員會城鄉規劃的職責劃給市城鄉規劃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濮陽市建設委員會(濮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將市市政園林管理局、市公用事業局和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的行政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2],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建立規範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六)推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擬訂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篩選、審核和申報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制定全市住房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綜合開發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並對其項目實施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價格實施調控和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租賃、抵押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指導住宅小區及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修繕、商品房銷(預)售工作;負責房地產行業各類企業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管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築施工、建設監理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市出省出國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程類企業各種資質的審查報批或核准並監督管理。
(六)承擔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勘察設計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房屋建築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施工的管理工作;組織標準設計的初審、推薦和國家標準設計與地方標準設計的推廣應用;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及其諮詢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並監督管理。
(七)承擔綜合管理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執行各類工程的概算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建設設計標準;貫徹落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市場、房地產市場及建設行業各專業市場中有關工程造價計價方面的工作;負責測算並發布全市建設工程建材價格信息及造價指標;負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並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八)承擔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本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和城市長效管理機制、工作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動,組織城市管理水平測評和考核工作;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進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務水平提升;參與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負責城市景觀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市政公用工程設施、行業特許經營、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各類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組織實施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準,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