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互聯網協會
湖北省互聯網協會湖北省內從事互聯網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湖北省互聯網協會是由湖北省內從事互聯網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互聯網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省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網絡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對外代表湖北互聯網界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省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發揮互聯網對我省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1]的積極推動作用。
目錄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 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
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組織與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 制訂並實施互聯網行業的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
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2]作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
(三) 開展我省互聯網行業的調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聯網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促進互聯網的應用開發,探討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四) 組織與開展有益於互聯網發展的活動,加強行業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湖北互聯網的發展與應用。
(五) 積極參與國際、國內互聯網有關組織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際、國內組織之間觀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溝通,加強湖北互聯網界對互聯網國際、國內事務的參與,加強國內、國際間合作與交流,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六)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七)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信息資料以及年度互聯網發展狀況白皮書。
(八) 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互聯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Internet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簡稱HBIS)。本會是由湖北省內從事互聯網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互聯網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省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網絡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對外代表湖北互聯網界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省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發揮互聯網對我省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住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東湖開發區珞瑜路789號,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郵編:430074。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組織與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制訂並實施互聯網行業的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
開展我省互聯網行業的調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聯網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促進互聯網的應用開發,探討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組織與開展有益於互聯網發展的活動,加強行業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湖北互聯網的發展與應用。 積極參與國際、國內互聯網有關組織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際、國內組織之間觀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溝通,加強湖北互聯網界對互聯網國際、國內事務的參與,加強國內、國際間合作與交流,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七)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信息資料以及年度互聯網發展狀況白皮書。
(八) 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是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成立的與互聯網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加入本會的程序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二) 由本會辦事機構進行初審;
(三)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本會的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會做貢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的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 定,予以除名並宣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重要決議;決定本會的終止;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其它事項。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
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理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的協會,副理事長人數不超過10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第四十五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09年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 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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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精神文明建設】新時代下的精神文明建設,搜狐,2022-07-25
- ↑ 行業「內卷」和行業自律 ,搜狐,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