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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代物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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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代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天津市社团局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3A社会团体,是全市物流业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社团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目录

宗旨和主要任务

协会的宗旨和主要任务,一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发展建议,参于相关法规、政策、规划制定,依政府授权从事行业管理[1];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三是掌握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法规培训,组织行业资质认证,承办会展,为企业开拓市场搭建合作发展平台。

会员单位

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205个,下设冷链物流分会、采购供应链分会,从行业自律和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努力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会员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和与政府沟通的平台。

协会在天津市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围绕贯彻落实天津市“十三五”物流发展规划,积极向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宣传规划,利用网站和期刊做相关动态和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报道。

协会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交通物流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专业部门提出规范和支持物流行业发展的建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为天津市物流产业的振兴和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2号楼8415室

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COMMUNICATION &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TCL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交通邮电企业、物流经营企业、应用物流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和发展天津市综合运输体系、现代物流体系、信息传播体系,繁荣区域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交通物流行业管理;

(二)研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交通物流事业发展,全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措施;研究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探索适合中国和天津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和企业实践运作提供咨询或指导;

(三)组织交通物流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交通邮电、物流发展有关课题研究;组织相关项目的论证、评审;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认证咨询和服务;

(五)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研究制订本市交通邮电、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贯彻交通邮电、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组织、指导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培训和企业资质初审;

(八)组织国内外同行业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经济关系;

(十)编辑出版促进交通物流发展的刊物和信息

(十一)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团体会员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邮电企业、物流企业(含物流服务企业,工业、商业、外贸、建筑、农业等应用物流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科研、设计、咨询、教育和中介等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个人会员主要包括从事交通邮电、物流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