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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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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目錄

現任領導

主任:烏雲

副主任:趙君 、 巴曉雯 、 劉琨 、 趙峰雲 、 宿建勛 、 陳鐵英

秘書長:李新亮

相關資訊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修訂規定(節選)

(2003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16年6月30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201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發揚社會主義[2]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主要情況,應當在每年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法律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的形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中共包頭市委建議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由有關提案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二)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重大措施;

(三)推進依法治市,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措施;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劃的調整;

(五)市本級預算調整和市本級決算;

(六)確定本市永久性節慶日、紀念日,確定或者變更市樹、市花等城市標誌物;

(七)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

(九)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二)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三)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實施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情況;

(五)市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

(六)市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七)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

(八)重大民生工程實施情況;

(九)重大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工程實施情況,重大環境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

(十)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

(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情況;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員重大違法違紀處理情況;

(十三)決定本市與國內外締結友好城市關係,授予國內外友好人士榮譽市民稱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在對下列重大事項的決策出台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措施、宏觀調控措施、產業政策;

(二)市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外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

(四)市本級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和非國有資產收購;

(五)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更名方案;

(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決策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說明。

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重大事項報告除前款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第九條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在上年(2008年)年底提出議題,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計劃。

重大事項議題需要作出個別調整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條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按照《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和重大事項報告的建議。

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並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交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告。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議案、報告通過包頭人大網和《包頭日報》向社會公布,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結合審查情況提出決議、決定草案。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收到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審議意見、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對關係本行政區域內全局性、原則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安排,應當以決議的形式作出;對涉及某一領域某方面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安排,應當以決定的形式作出。

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