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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圖片來自history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共分為三級,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4個機關,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1]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任命、命令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目录

介紹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部門管轄,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由於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中央層級法律中,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行政院之下設置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跨領域的政務(如民族事務、中國大陸事務等)則設置委員會;部與委員會之下可再設等機關以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截至2018年7月,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12部、8會、3委員會、1署、6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其中的10部6會3獨立機關112總處,是《行政院組織法》明文設置的部門機構;其他部門則以個別法律,作為其擁有中央政府機關之地位的法源依據。

在中央行政機關之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共4個二級機關,以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共2個三級機關為「獨立機關」。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各獨立機關首長皆採取任期制,不隨內閣改組而有所變動。

法源依據

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整體架構的法律,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主要是以《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準則,並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各機關的員額總數。

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三、第四、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法務、經濟及能源、交通及建設、勞動、農業、衛生福利、環境資源、文化、科技部;國家發展、大陸、金融監督管理、海洋、僑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原住民族、客家委員會等14部8會。依照該法第六、七、八、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另設中央選舉、公平交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獨立機關。

另外,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院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兩者皆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