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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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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根据工作规则,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中有独立贸易金融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贸易金融委员会[1] 。首届贸易金融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内22家中资银行和7家外资银行。 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贸易金融业务自律管理体系,促进贸易金融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录

机构简介

贸易金融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由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委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常委会由9名常委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8名。贸易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由9家常委单位选派的贸易金融业务管理人员和协会秘书处1名专管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组织研究贸易金融行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制定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贸易金融业内意见和建议,与监管机构或其他业界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三)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或纠纷,促进同业合作;(四)定期统计分析贸易金融业务数据并向成员发布,推动贸易金融业务信息交流;(五)组织贸易金融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开展贸易金融业务交流和宣传,培育和规范中国贸易金融市场;(六)组织研究国内和国际贸易金融行业发展,促进贸易金融行业[2]国际交流与合作;(七)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贸易金融业务自律管理体系,促进贸易金融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贸易金融行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制定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贸易金融业内意见和建议,与监管机构或其他业界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三)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或纠纷,促进同业合作

(四)定期统计分析贸易金融业务数据并向成员发布,推动贸易金融业务信息交流;

(五)组织贸易金融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开展贸易金融业务交流和宣传,培育和规范中国贸易金融市场;

(六)组织研究国内和国际贸易金融行业发展,促进贸易金融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协会会员中有独立贸易金融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贸易金融委员会。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单位经向贸易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全体会议审查批准即可成为贸易金融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共享贸易金融业务平台信息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贸易金融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贸易金融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贸易金融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贸易金融委员会报送本单位贸易金融业务数据

(五)及时、准确地维护贸易金融业务平台的相关信息;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贸易金融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贸易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内外贸易金融同业组织,有合作意愿,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经申请和审批,可作为名誉会员加入贸易金融委员会。

名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在一定范围内共享贸易金融业务平台信息;

(三)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名誉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关心、支持贸易金融委员会工作,参加贸易金融委员会的活动;

(三)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贸易金融委员会主任单位;

(三)选举贸易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四)审查和批准贸易金融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核、批准新成员及名誉会员入会;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贸易金融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初审新成员及名誉会员,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五)选聘贸易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审定和修改贸易金融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

(七)协调处理成员纠纷;

(八)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贸易金融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并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贸易金融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其它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八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在常委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单位产生,副主任人选必须从副主任单位产生。贸易金融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贸易金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贸易金融委员会工作。

贸易金融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九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贸易金融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贸易金融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