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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的,为省政府直属机构[1]

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职责;拟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地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统计事业费;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地统计部门由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健全并管理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十一)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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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