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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和中共海东市委《关于海东市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发〔2015〕7号),设立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1]

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职责。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3.省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工伤保险费率审定职责下放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将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职责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将特殊工时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原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由原农牧局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市级统筹管理职责,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医保城乡一体化。

2.加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职责,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入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制定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城乡医疗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正常增长与支付保障、福利和离退休工作。

(七)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的实施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方面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组团培训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录、招聘工作,承担省上委托的各类考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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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