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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旅游局,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协同参与制订跨区域旅游规划,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总体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017年12月10日,武汉市全域旅游大发展工作会议上,武汉市旅游局正式更名为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1]

工作职能

(一) 统筹 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旅游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协同参与制订跨区域旅游规划,综合平衡各区旅游规划;负责区域旅游合作;指导协调各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编制、评审工作。参与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和有标志性意义建筑项目的前期预审工作。

(三)研究跟踪境内外旅游产业发展趋势,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总体规划[2]组织、监督实施;建立强化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建设工作。

(四)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的协调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建立旅游宣传网点;组织指导旅游会展节庆活动;负责开发全市会展旅游经济;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指导全市旅游文化的发掘、提炼和产业化工作;指导旅游商品的科研和开发;指导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及全市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协调全市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有关事务,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在汉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依法负责国内旅行社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申报、复核工作;组织指导旅游饭店的星级申报、评定、复核工作;协调、指导并承担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农家乐等特种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新办旅游企业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推动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负责行业诚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管理、紧急救援、旅游保险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旅游部门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行社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武汉市涉及旅游业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评估、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核定旅游景区(点)游客接待承载能力;指导协调全市旅游项目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名镇、旅游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行业统计及信息发布;参与管理全市旅游发展基金,依法管理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参与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外资引进工作。

(八)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督促指导旅游投诉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和市场执法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科学技术在全市旅游业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和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建设和旅游咨询服务工作。

(十)指导旅游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制订旅游人才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指导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考核和等级考核工作,申报、核发岗位证书。

(十一)负责国家确定的旅游黄金周活动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宣传促销、市场检查及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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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