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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互联网文化协会Chengdu Association of Cyber Culture(简称“CACC”),是成都地区从事网络文化生产、服务、研究、管理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以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成都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成都市互联网文化协会是成都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网络文化(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的,并依法获得许可的机构和相关的科研、教育、学术团体以及热衷网络事业的个人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成都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成都市网信办)和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担社会责任,倡导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团结网络文化机构,保障会员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成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发挥网络文化行业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网络文化传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依法办网、依法管网、依法上网的理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使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网络文化行业的声音,改进管理与服务工作;
2.制定并实施《成都市网络文化行业自律公约》,协调解决会员间的关系,评议会员的违约行为,强化行业自律[2]意识,完善行业自律措施,促进行业规范服务;
3.开展网络文化的调查、研究,探究行业发展规律,探讨行业发展前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4.建立和完善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培训和评价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及服务质量;
5.倡导并建立行业发展激励机制,开展网络文化产品评选活动,促进业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6.搭建 “孵化”平台,整合各界资源,为网络机构及个人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7.建立和完善国内外交流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办好协会刊物,运营协会新媒体官方账号;
8.加强与知名网络机构及人士的交流合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网络文明之风,传播网上正能量;
9.组织和开展行业相关活动;
10.指导、监督、协调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11.承担会员机构、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成都市互联网文化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Association of Cyber Culture(简称:CAC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成都地区从事网络文化生产、服务、研究、管理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以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成都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担社会责任,倡导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团结网络文化机构,保障会员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成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高新孵化园8栋附2号楼德商国际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发挥网络文化行业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网络文化传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依法办网、依法管网、依法上网的理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使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网络文化行业的声音,改进管理与服务工作;
2.制定并实施《成都市网络文化行业自律公约》,协调解决会员间的关系,评议会员的违约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完善行业自律措施,促进行业规范服务;
3.开展网络文化的调查、研究,探究行业发展规律,探讨行业发展前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4.建立和完善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培训和评价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及服务质量;
5.倡导并建立行业发展激励机制,开展网络文化产品评选活动,促进业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6.搭建 “孵化”平台,整合各界资源,为网络机构及个人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7.建立和完善国内外交流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办好协会刊物,运营协会新媒体官方账号;
8.加强与知名网络机构及人士的交流合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网络文明之风,传播网上正能量;
9.组织和开展行业相关活动;
10.指导、监督、协调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11.承担会员机构、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理事会审议后,由秘书处审查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5.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
7.有权要求协会协调其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8.有权参加对其它会员的评议;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7.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8.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情;
9.签订《成都市网络文化行业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5.决定设立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本协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事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均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落实会员代表会、理事会决议;
3.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
1.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2.协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8.监事会委派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请示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请示:
1.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2.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3.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4.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5.组织、举办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等重大活动的;
6.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7.理事会换届;
8.秘书处人事、财务管理办法及其它需要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
3.政府资助;
4.委托服务费用;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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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
- ↑ 行业“内卷”和行业自律 ,搜狐,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