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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风景园林学会是开封市园林绿化行业的从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1]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开封市科学技术学会。

学会宗旨

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开封市园林绿化行业力量,协助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了解学习国内外园林绿化先进技术;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应行业愿望,发挥企业与政府主管单位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共同创建具有开封特色的园林绿化体系。

办会原则

学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倡导勤学、献身、创新、务实、诚信、团结、协作的精神。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学会日常管理工作。

开封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命名为开封市风景园林学会,英文译名为KAIFE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KFSLA。

第二条 开封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开封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全市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风景园林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并发扬中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国外及兄弟省市的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和提高我市风景园林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开封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致力于保护保护自然与人文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办会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主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市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开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所在地址河南省开封市七大街华侨大厦9-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2]

(三)发挥专家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向社会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积极参与省和地(市)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工作;

(六)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八)承办或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九)承接政府职能部门或受政府为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十)兴办科技开发型、服务型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笫七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均需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除上述条件外,其中:

1、单位会员:开封市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取得助理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高级技工。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资深人员。由本会委托的各地(市)风景园林学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入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经两名会员介绍,由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单位报本会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l、参予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