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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翻譯協會隸屬於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是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會員囊括了各個外語語種中級以上職稱的翻譯工作者數百人,也是中國翻譯[1]協會單位會員。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翻譯研究、學術交流和行業管理;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省翻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翻譯服務。
協會簡介
1985年成立以來,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領導下,積極配合大外事中心工作,在外事接待、外事出訪、翻譯培訓、對外宣傳和山西重大涉外經貿活動中發揮了翻譯的重要橋樑作用,為山西走向世界,讓世界了解山西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不定期地開展了學術講座與外語培訓;出版了《山西省翻譯工作者協會論文專輯》;為亞運會、北京奧運會、SCOLA 世界年會、山西省重大外事和涉外活動、對外招商活動、世博會、太原能源博覽會、平遙國際攝影大展等承擔翻譯任務; 為在山西舉辦的大型涉外活動、重要外賓來訪及省領導外事活動擔任翻譯;為全省各企事業單位、個人提供翻譯服務;負責外事系統翻譯人員培訓,為省內重點建設項目推薦翻譯人員,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協會組織初、中級英語翻譯資格證書考試的考前輔導,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完成全省副譯審評審和譯審評審的推薦工作;建立「山西省翻譯人才庫」。人才庫已聚集了全省和山西籍在晉外和海外外語人才上千人,涵蓋英、法、俄、西、德、日等10多個語種,二十幾個行業,在我省重大外事和經貿活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經過大賽選拔了10多名水平較高的翻譯人員,聘請為省外辦特邀外事翻譯。一支語言通、業務精的外事翻譯編外團隊正式建立。走出了山西外事翻譯隊伍專、兼職並舉的新路子。
一直承擔山西省法制局山西法制法規條文的翻譯,全心全意、一絲不苟、為全省對外開放,國際交流,外事接待,對外宣傳服好務。熱忱歡迎全省各廳局、市、各企事業單位加盟,推動山西省大外事,大經貿,大僑務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組織架構
協會下設秘書處、培訓部和對外翻譯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翻譯協會,簡稱山西省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TASX)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與翻譯工作相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其宗旨是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翻譯隊伍建設;進行行業指導,參與行業管理;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省翻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太原市文源巷18號5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團結山西省翻譯工作者,加強翻譯界的聯繫與合作,繁榮翻譯事業;
2. 舉辦各種與翻譯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3. 開展與翻譯相關的服務、諮詢、辦學和培訓等工作;
4.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
5. 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的相關團體、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單位會員指省、區、市依法成立的翻譯社團,從事與翻譯相關的業務或支持翻譯事業、依法成立的機構和企事業單位;
2. 個人會員指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或與翻譯相關的業務工作,並取得一定業績的翻譯或有三級以上翻譯職稱的,以及支持翻譯事業並做出一定貢獻的個人;在晉工作的外國語言專家。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2. 由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入會申請;
3. 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單位會員推選代表參加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 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
3. 執行本會的決議;
4.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6. 按規定交納會費;
7.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8. 單位會員接受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按照一定比例推舉產生。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的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五年,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4. 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任期內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3.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4. 建議增補或更換理事;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心社團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秘書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具體落實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三十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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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翻譯專業就業前景如何,搜狐,2019-08-13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