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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对省直各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核查事项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1]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年度审计计划,审批、调整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2]

(二)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决算草案,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设区的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六)加强对宏观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对全省审计机关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和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十二)制定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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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