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是2018年嘉兴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1月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挂牌成立。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挂牌成立。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牵头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1]相关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的监督;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推动生态市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信访调处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督查;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负责环境风险源排查和风险管控。
(六)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相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参与制定、完善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参与核事故、核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准备情况;统一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并履行相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有关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学术交流[2]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人事处
综合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科技与财务处
水与海洋生态环境处
大气与声环境处
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挂土壤与固体废物化学品处牌子)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机关党委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嘉兴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
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站)
嘉兴市生态环境应急监控与事故调查中心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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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决策和全市经济稳进提质百日攻坚动员部署会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提振企业信心,稳定经济运行,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1.取消环境评估意见。取消项目供地前需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预评估意见的规定(除房地产等敏感用地项目外)。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的地块,由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备案意见代替;不需开展的,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供地前不再出具相关意见。
2.简化信用修复流程。缩短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办理时限,修复期内未新发生违法行为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开通邮箱受理通道,企业可通过该渠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资料。
3.简化土壤调查手续。取消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过程中的非法定程序,简化调查流程。取消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环节,改为“更新名录+告知结果”的方式。
4.缩小土壤调查检测范围。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满足相关条件,相应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免于采样检测。
二、取消审批前置,实行法人承诺
5.实行污染去向法人承诺。对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要求,可由建设单位法人书面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
6.实行总量控制法人承诺。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两高”项目除外),可由建设单位法人书面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
7.实行“未验新上”法人承诺。对原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企业的新上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法人书面承诺在新上项目建成后,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完成自行验收。
8.实行土壤调查法人承诺。对建设用地涉及地块未完成土壤污染调查的,可由建设单位法人书面承诺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所涉地块不开工建设。
三、出台政策新规,减轻企业负担
9.检查由“线下”改“线上”。梳理一批环保设施全、管理制度严、日常运行好、环境信誉佳的企业,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除信访调处、监督性监测外,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只进行线上检查。鼓励环境守法,推动差异化监管,做到无事不扰。
10.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修订《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除环境影响恶劣、主观故意、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等行政案件外,一般案件适用底线处罚原则或上限10%原则。
11.缓缴费用免除加罚。对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40%。对短期内履行行政处罚罚金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最后一期原则上不晚于今年12月底)。对经生态环境部门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行政处罚罚金的,原则上不再执行加处罚款。
12.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对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水环境质量达到要求的区域,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三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所需替代总量指标的1:1进行削减替代。对于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由市级储备库优先保障。
13.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企业安装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也应参照市本级落实补助。
四、继续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举措
14.试行“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陆域环评、海洋环评、辐射环评、入海、入河排污口等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
15.推广“评证联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评证合一”改革试点。在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时,同步核发排污许可证,实现“评证联办”。
16.试点“共享治理”。对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种类相似的企业,在明确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核发边界、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前提下,经属地政府同意,并报市局审查通过后,可实施多家不同企业的水、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共建、共享,减少污染治理能耗及费用。
五、开展精准帮扶,助力纾困解难
17.开通“局长信箱”。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设立网络“局长信箱”,广泛收集企业在生态环境领域遇到的法律、政策、业务等难题,并及时反馈解答。
18.建立市县镇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对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专人全程跟踪、代办服务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系统的事项和环节。对十亿以上的大项目,由领导牵头领办。
19.建立联县挂镇驻企精准帮扶制度。市生态环境局按一个局领导联系一个县(市、区),一个处室(单位)联挂一个镇(街道、开发区)、一个团组(领导、专家)驻点帮扶一类企业的“三个一”机制,实行精准指导,加大帮扶力度。
20.强化第三方服务市场监管。继续完善环评机构“领跑者”和“蜗牛者”考核办法,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测、运维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考核评价,全力规范和提升第三方服务水平。以专业化为导向,推进建立嘉兴本地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
参考文献
- ↑ 环境保护浅谈(其一),搜狐,2022-12-12
- ↑ 未来的学术交流的方式,搜狐,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