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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連城商會成立於2018年01月08日,註冊地位於廈門市湖裡區東渡路81號東側5樓506室,法定代表人為李炳華。經營範圍包括促進廈門市和連城縣兩地的經濟文化交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為兩地經貿合作交流提供服務;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商會簡介
目前擁有首批會員近百家,涵蓋農林食品、文化信息、醫療衛生、建築交通、電子科技、商業貿易等17個行業,成員企業的社會總產值達到近100億元人民幣。連城人士在福州創辦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1],只要擁護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都可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會員。
商會由代表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組織機構組成。其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福建浩倫農業科技集團董事長吳少寧擔任本會首位會長。
商會秉承「和諧、合力、貢獻、共贏」的宗旨,在法律諮詢、企業宣傳、講座培訓、組團考察、人才招聘、聯誼交流、排憂解難等方面為會員提供服務,並積極承辦福州市市委市政府、連城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定期向福州、連城兩市縣工商聯等上級部門反映情況、匯報工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福州市工商聯連城商會
英文名稱: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在福州的連城籍工商業者創辦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地方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則,遵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本商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商會工作,堅持市場化方向,熱忱為會員服務,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引導企業規範經營,加強經濟信息交流與合作,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團結、教育、引導會員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為福州和連城兩地經濟發展、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商會是福州市工商聯的二級組織,接受福州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會址設在福州市五四路華城國際南樓12層51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與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聯繫與溝通,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既積極反映會員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又促使會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科學發展,有序競爭。
(二)幫助會員企業研究發展戰略,制定發展規劃,引導其整合優勢資源,聯合開發項目,樹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場競爭力,提供技術服務。
(三)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活動,加強福州和連城兩地企業之間以及省內外、境內外企業之間的聯繫,加強本商會與兄弟商會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四)創辦會刊和網絡,收集和發布經濟信息,總結和宣傳會員企業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的經驗,向上級組織推薦優秀會員單位和代表人士。
(五)適時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活動,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及其他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服務。
(六)受上級組織委託或根據市場和企業需要,舉辦或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各類交流會、博覽會和洽談會,為企業引進資金、拓寬市場提供服務。
(七)積極承辦福州市委市政府、連城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定期向福州、連城兩市縣工商聯等上級部門反映情況、匯報工作。
(八)積極組織引導會員開展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為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是連城人士在福州創辦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要擁護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都可申請加入本商會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盡責搞好商會共同事業,增強商會活力。
(七)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不參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及上級組織相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且批評教育無效,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
對勸退和除名的會員,理事會均及時收回會員證,並終止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有關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並報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年度計劃,定期召開年會;
(八)推薦表彰對商會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負責處理涉及本商會的爭議糾紛事項和會員過錯行為;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副會長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會長辦公會必須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每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審查並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監督本商會有關工作計劃的落實、發展規劃的實施,財務收支的審查及其他事務的監督。監事成員由監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換屆和每年年檢之前必須接受本商會監事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經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撤銷批覆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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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個體工商戶的十個特點 ,搜狐,2022-05-10
- ↑ 收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