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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

设立依据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4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21号),设立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上级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的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六)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和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建设。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2]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规定,协助管理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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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