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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孚
文孚(滿語:ᠸᡝᠨᡶᡠ,穆麟德:wenfu,18世紀?-1841年),博爾濟吉特氏,字秋潭。滿洲鑲黃旗人,清朝官員,曾任工部尚書。
由監生考授內閣中書,嘉慶十一年(1806年)為內閣侍讀學士,十七年(1812年)為內閣學士、刑部侍郎。二十四年(1819年)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多次審理刑獄辦事秉公,籌劃精心。後任禮部尚書。道光二年(1821年)三月庚戌,接替穆克登額,擔任工部尚書,後改吏部尚書。由宗室禧恩接任。十四年(1834年)十二月為東閣大學士,次年二月為文淵閣大學士,十六年(1836年)七月因疾病致仕。諡號文敬。
人物生平
文孚,字秋潭,博爾濟吉特氏,滿洲鑲黃旗人。由監生考授內閣中書,充軍機章京。嘉慶四年,從那彥成赴陝西治軍需。八年,隨扈秋獮,校射中四矢,賜花翎。十一年,以在直勤,擢四五品京堂,授內閣侍讀學士。歷鴻臚寺卿、通政司副使。命履勘綏遠城渾津、黑河鹼地改徵,及大青山牧廠餘地招墾事。十三年,予副都統銜,充西寧辦事大臣。疏言:"青海蒙、番,重利輕命。自來命盜諸案,一經罰服,怨仇消釋。若必按律懲辦,不第犯事之家讎隙相尋,被害者心反觖望,相習成風,不可化誨。溯蒙、番內附以來,雍正十一年大學士鄂爾泰等議纂番例頒行,聲明俟五年後始依內地律例辦理。乾隆年間疊經展限,茲復奉命詳議。臣以為番、民糾結滋擾,或情同叛逆,或關係邊陲大局,自應從嚴懲辦。若其自相殘殺及盜竊之案,向以罰服完結,相安巳久。必繩以內地法律,轉恐愚昧野番,群疑滋懼,非綏服邊氓之道。"疏入,下軍機大臣議行。
十六年,召回京,授鑲白旗滿洲副都統。偕內閣學士阮元勘議山西鹽務,疏請停止吉蘭泰鹽官運,改並潞商引額,以潞引之有餘,補吉課之不足,吉鹽許民撈販,限制水運至皇甫川而止,下部議行。尋授內閣學士,遷刑部侍郎。十八年,緣事降調,予二等侍衛,命赴山東治軍需。復授內閣學士,歷山海關副都統、馬蘭鎮總兵、錦州副都統。二十年,召授刑部侍郎。二十四年。命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偕侍郎帥承瀛赴山東鞫獄,並勘蘭儀決口,督浚引河。次年春,竣工,予議敘。調戶部,又調工部,擢左都御史。宣宗即位,以樞臣撰擬遺詔不慎,先後罷直,文孚獨留。道光二年,命往陝西按鞫渭南縣民柳全璧毆斃人命獄,論知縣徐潤受人囑託、疏脫正凶、事後得贓,枷號兩月,遣戍伊犁;升任西安知府鄧廷楨偏執枉縱,訊無貪酷,革職免發遣;巡撫朱勛失察,議革職,降四五品京堂。四年,《仁宗實錄成》,加太子太保。[1]
南河阻運,詔責減黃蓄清;至十一月洪湖水多,啟壩而高堰、山盱石工潰決,命文孚偕尚書汪廷珍馳往按治,奏劾河督張文浩於御黃壩應閉不閉,五壩應開不開,湖水過多,致石工掣塌萬餘丈,請遣戍伊犁;兩江總督孫玉庭徇隱回護,交部嚴議。議於御黃壩外添建三壩,鉗束黃流。壩內外及束清、運口各壩兩岸築纖道,多作土壩,挑浚長河,幫培堤身,以利漕行。速挑引河,引清入運;堵閉束清壩,杜黃入湖;又議覆侍郎朱士彥條陳五事,由河臣勘辦。疏上,並依議行。命文孚等回京,責嚴烺、魏元煜辦理,而引黃濟運仍不得要領,河、漕交困。
八年,回疆底定,首逆就擒,晉太子太傅,賜紫韁,繪像紫光閣,御製贊有"和而不同,公正以清"之褒。十一年,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十四年,拜東閣大學士,管理吏部。十五年,轉文淵閣大學士。以疾請解職,優詔慰諭,許罷直軍機。十六年,致仕。二十一年,卒,贈太保,諡文敬。[2]
家族
博爾濟吉特·古而布什(高祖);
博爾濟吉特·國棟(父親);
博爾濟吉特·國柱(大伯);
博爾濟吉特·裕瑛(孫子);
博爾濟吉特·元愷(原名開勛,曾孫);
博爾濟吉特·琦善(侄子)。
參考資料
-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官銜 | ||
---|---|---|
前任: 穆克登額 |
清朝工部滿尚書 道光二年三月庚戌 - 道光二年六月戊辰 1822年3月27日 - 1822年8月12日 |
繼任: 宗室禧恩 |
前任: 普恭 |
清朝禮部滿尚書 道光元年正月己未 - 道光二年三月庚戌 1821年2月9日 - 1822年3月27日 |
繼任: 穆克登額 |
前任: 松筠 |
清朝吏部滿尚書 道光二年六月戊辰 -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丙戌 1822年8月12日 - 1834年12月25日 |
繼任: 穆彰阿 |
- ↑ 卷三百六十三 列傳一百五十 ,國學網
- ↑ 143-清史稿--趙爾巽 ,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