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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又稱「翻版」)指在未經著作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其作品、出版物進行複製、再分發的行為,以及以此行為製成的侵權產品。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這種行為被定義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會受到所在國的處罰。盜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盜版書籍、盜版軟件和盜版音像作品。
盜版出版物由於逃避了所在國應繳的版稅,通常也不需要進行產品的研發,所以價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著作權意識不強的人所歡迎。表面上看,但同時也是軟件業寡頭企業不正當競爭、打壓競爭對手的手段,傷害了軟件行業的公平競爭格局,嚴重影響中小軟件企業的產品競爭力。
盜版軟件通常是在原版的基礎上進行破解,改變原來的功能,再進行拷貝、發布,完全無視著作權,因此可以用極低(甚至沒有)的成本來創造利益[1]。
在馬來西亞已經很少看到正版動畫DVD,許多盜版商在盜版光盤上印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證標記,實際內容物卻是連發售當地都尚未製成DVD的動畫。在香港,沒有正式授權下所製造的產品,俗稱為老翻或開心版。
常見的盜版行為
- 重製:拷貝或複印
改造(在散播、公開著作權物為前提):
- 移除或改寫著作權消息
- 移除內函之廣告消息
- 任意移除或添加功能
- 公共播放:在非授權範圍的場所,公開供人使用或瀏覽
- 轉散布:
- 重新包裝後,轉散布或轉賣
- 破解序號保護,或提供註冊機
- 外國商品,而兩國政府未簽訂著作權協議之前。
相關規定
- 為了社會進步的國家盜版行為:1790年之前,外國的作品在美國境內不經過原著作權所有人許可的盜版發行,是法律容許甚至鼓勵的行為,當時的美國管理機構認為帶有壟斷性質的專利制度不利先進文化的傳播和發展,而當時的美國社會正處於發展中,是一個標準的發展中國家,而廣泛流傳知識,快速的提高民眾的文化科技素質,是重中之重,故此優先考慮了國家的發展,制定了帶有國家許可盜版性質的法律,這在美國的發展歷史中,是相當重要的一筆。
- 有法理基礎的類似盜版的行為:在WTO的框架內,根據2001年11月WTO第4次部長級會議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達成的《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宣言》,每一個WTO成員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公共健康,都可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期內的藥品行使強制許可權。而事實上不少AIDS高發國家已經展開了基於這樣的強制許可權措施的仿製行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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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盜版,氧分子網
- ↑ 日本漫畫在台灣的出版與傳播 ,道客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