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電子商務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宜賓市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名稱:YiBi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BECA)是經宜賓市民政局、宜賓市民間社團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全市性社團組織,其接受宜賓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宜賓市商務局經濟信息化科的業務指導。協會於2013年5月向宜賓市民間社團管理局提出申請,於2013年5月正式通過申請籌備成立。
組織目標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門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宜賓市電子商務信息的發展。
業務範圍
1、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工作。積極倡議與制定行業規範、自律與誠信體系,貫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發揮本會在電子商務行業及社會各界中的推動作用和存在價值。
2、向會員及有關單位提供電子商務[2]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研究推廣適合宜賓地區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3、建立協會網站,舉辦講座、座談、培訓、聯誼等各類活動,利用多種形式,做好行業宣傳推廣、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強會員與政府部門、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科研單位和其他行業協會的溝通、交流與合作,扶持會員創業及發展。
4、整合行業資源,多方合作推動行業標準及職業標準的建設,推廣與普及網上商業的發展應用,積極扶持、幫助傳統企業開展網上商務,提升宜賓地區電子商務行業在國內的地位,支持、培育有影響力的行業龍頭企業;
5、聯合宜賓地區人才招聘及高校等機構組織人才專場招聘會,為更多電子商務人才提供更良好的就業及發展機會;
6、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它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宜賓市電子商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YiBi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縮寫為 YBEC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依法登記的宜賓市電子商務企業自願組成的市級的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門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宜賓市電子商務信息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在「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原則基礎上,實行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制,在相關行政業務部門的監督、指導及管理下,展開活動的自治性組織。
第五條 本會接受宜賓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宜賓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宜賓市範圍內,包括翠屏區、南溪區、臨港區、長寧縣、江安縣、屏山縣、高縣、筠連縣、珙縣、興文縣。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在四川省宜賓市。
第八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一條 貫徹國家經濟、科技、民生等改革和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研究、探索網絡商業活動的行業管理與運行機制,配合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部門對行業進行有效監管和服務,促進地區行業有序、健康、持續的發展。
第二條 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工作。積極倡議與制定行業規範、自律與誠信體系,貫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發揮本會在電子商務行業及社會各界中的推動作用和存在價值。
第三條 向會員及有關單位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研究推廣適合大佛山地區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第四條 舉辦講座、座談、培訓、聯誼等各類活動,利用多種形式,做好行業宣傳推廣、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強會員與政府部門、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科研單位和其他行業協會的溝通、交流與合作,扶持會員創業及發展。
第五條 與學院攜手培養電子商務人才,為電子商務人才提供更良好的就業、發展機會;
履行社會責任,與慈善機構合作,通過協會的資源和影響力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六條 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本協會的會員性質為單位會員(公司性質,非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依法註冊登記的從事電子商務服務及應用的宜賓市工商企業;
4、具體入會條件:
A 有推薦企業
B 一年以上
C 良好的行業口碑
第三條 會員成為本協會成員的程序:
1、由會員企業推薦;
2、提交加入協會申請書;
3、提交本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通過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成員2/3通過)
5、由協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正式成為本協會成員。
第四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4、獲得本協會服務和資源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和承擔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理事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次以上或年度累計5次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本協會。
第七條 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企業,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1、企業經營中出現的投訴過多或嚴重影響行業形象的行為;
2、未經協會授權或超出會員權利範疇進行的活動;
3、違反協會會員義務或拒不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五條 理事會每屆4年,新一屆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產生。
第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6、領導本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7、制定協會內部的管理制度;
8、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所有理事單位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開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郵件、傳真等形式召開)。
第十條 本會設有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職權,另行使以下權職:
(一)選聘本會秘書處秘書長;
(二)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郵件、傳真等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四)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兩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本會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
第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行業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辦公會議由全體副會長單位參加的會議,會長辦公會至少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郵件、傳真等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聘任制秘書長任期可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監事2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表。
(二)監督會員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當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須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或贊助;
3、政府資助;
4、業務範圍內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名譽會長:20000元/年/家(1)
副會長:5000元/年/家(20)
理事單位:3000元/年/家(60)
普通會員:1000元/年/家
第三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事業的發展,任何人不得私分、挪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理事會的財務審核。
第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和變相攤派。
第九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建議和意見。對與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條 協會會長、執行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實,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條 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經2013年5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