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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湖北商會(HuBei Chamber of AnHui Province)是在湖北省政府、安徽省政府、湖北省經濟協作辦、湖北省工商聯、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和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管理局領導與關心下,由湖北在皖企業和湖北籍企業家自願、平等的原則下自發組織成立的民間社會組織。2014年5月經安徽省民政廳審核批准成立的非營業性、全省性的社會團體[1]組織,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

機構簡介

目前,商會會員企業近500家,商會已創新和優化服務,其中會員企業分布在各個行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皖規模較大的鄂商企業近百餘家,總產值近千億元,主要分布在房地產建築材料、農業產業、餐飲、投資、科技、IT、商貿、金融理財、物流[2]、工業等多個行業。

辦會宗旨

商會堅持以「凝聚鄉情、團結互助、資源共享、共謀發展」為辦會宗旨,以「大帶小、強幫弱、抱團發展」為具體運營方式,不斷完善各項服務功能,健全組織機構,規範商會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積極為會員企業搭建鄉情之路,建立和完善商務拓展、政企對接、銀企合作、黨群服務、企業宣傳、公益維權等服務體系,積極投身皖鄂兩地建設和發展,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與各兄弟商會攜手並進,力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和「平台」作用,全方位多層次高標準的為會員服務、為當地服務、為家鄉服務。全面打造誠實守信、和諧包容、團結互助,敢為人先的湖北品質形象,為促進皖鄂兩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安徽省湖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安微省湖北商會(英文譯名 Hubei Chamber of Auhui Province)。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安徽註冊登記具有登記法人資格的企業自願組成的,本組織具有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民間團體。

第三條 商會宗旨:本商會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依法建會治會和以德建會治會相結合,以建設一個會員素質高、服務水準高的商會為己任,力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和「平台」 作用,全方位多層次高標準的為會員服務、為當地服務,為家鄉服務。全面打造誠實守信、和諧包容、團結互助,敢為人先的湖北品質形象,為促進皖鄂兩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貢獻。

第四條 活動原則:本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倡導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自律、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安徽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住所:合肥市經開區錦繡大道199號安徽藍實工業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辦公樓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黨中央、國務院、湖北省、安徽省的有關方針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做出高效高質的投資經營決策,為會員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幫助;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安徽有關部門的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企業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決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金融、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四)創建載體:編輯發行有利於實現本商會宗旨的刊物、搭建數字化信息服務平台,傳達中央、安徽、湖北等省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皖鄂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駐皖企業與外地企業及會員單位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 組織考察:組織會員到國內外進行考察,學習國內外先進經營管理理念;捕捉商機,進一步拓展國內國外兩個市場;

(六)協調服務:關注湖北駐皖企業的經營發展態勢,促進政企溝通,共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七)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優勢互補、強強合作、互幫互助、共同發展;

(八) 搭建平台: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會員單位的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幫助會員拓展發展空間;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姿源優勢,承辦會員企業委託的商務、政務等各種活動;

(十) 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商會吸收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湖北籍人和湖北企業在安徽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湖北企業駐皖機構以及認可本商會章程的非湖北籍法人企業和個人;

(三) 誠信經營,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四) 能夠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申請入會程序:

(一) 按照商會的要求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 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初審後報理事會討論決議;

(三) 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繳納首年度會費;

(四)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提供的政策、法律、項目、信息的協調與服務;

(四) 對本商會的工作擁有批評和建議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決定;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守法經營,不參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經營活動;

(四)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任務;

(五) 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六) 關心本商會的工作,隨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資格隨之終止。未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商會活動的會員,經商會催告提示後仍不繳納或者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商會在網站及報刊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強制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法亂紀、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決定並以適當方式公告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會員資格的終止不以收到決議為必要。理事會可據此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商會組織形式: 本商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領導機構。由秘書長組成日常工作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商會會長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主要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聘任秘書長,選舉常務理事;

(三) 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組織領導能力,熱心為會員服務;

(三)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商會利益,積極組織並參加本商會活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會長會議;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代表理事會實施本商會的職責。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組成,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

(一) 協助會長、輪值會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同意,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二名)組成、有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 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四)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本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每年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工作,並接受審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每一年繳納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經費收支堅決執行國家對社團組織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經費管理:建立會長領導下的財務管理體制。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賬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

日常一般性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較大規模的經費開支由會長組織召開副會長和秘書長以上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

商會全年收支明細賬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或以通訊方式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接受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監督。必要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內部規則:

(一)為充分發揮本商會在經濟發展、協調關係、規範行為、促進和諧中的積極作用,並逐步建立起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範、法制健全的組織體系,經會長會議提議、理事會審議,制定通過本章程相關實施細則、施行辦法、議事規則等商會內部規則;

(二)本商會內部規則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進行增補和修改,但須經理事會表決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安徽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條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修正案於2019年 12月 28日安徽省湖北商會第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於2019年12月28日通過安徽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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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