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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藥學會成立於1947年,是北京地區藥學科技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社會組織[1]「5A」級學會。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北京藥學會黨建工作小組,辦事機構支撐單位是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本會的宗旨:
團結凝聚北京地區廣大藥學科技工作者,發揮學術創新方向引領,建設專業科技創新智庫,通過開展藥學科學技術的研究、交流、評價、傳播、轉化等活動,促進藥學科技創新和普及推廣,為藥學科技人才成長服務,為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服務,為公民科學素質提升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
本會的業務範圍:
開展藥學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成果鑒評、諮詢服務、新技術推廣、成果轉讓、科普宣傳、專業培訓、編輯專業刊物。
北京藥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北京藥學會,英文名稱Beiji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縮寫BP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北京地區藥學科技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屬於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凝聚北京地區廣大藥學科技工作者,發揮學術創新方向引領,建設專業科技創新智庫,通過開展藥學科學技術的研究、交流、評價、傳播、轉化等活動,促進藥學科技創新和普及推廣,為藥學科技人才成長服務,為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服務,為公民科學素質提升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北京藥學會黨建工作小組。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黨建工作機構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北京市。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中路2號小二樓2層。
本會的活動資金:壹拾萬元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藥學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成果鑒評、諮詢服務、新技術推廣、成果轉讓、科普宣傳、專業培訓、編輯專業刊物。
第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範圍,開展以下活動:
(一)密切聯繫藥學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會員和藥學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促進國內外藥學相關團體、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與交流;
(三)普及藥學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應用技術,開展繼續教育和科普宣傳活動,舉辦醫藥先進科技成果和產品展示推介活動,編輯出版藥學學術和科普期刊;
(四)接受委託,組織與業務範圍相關的科技項目論證、評價、諮詢、鑑定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宣傳和舉薦優秀醫藥科技人才,評選和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學術着作和科普作品,在會員中開展優秀論文、優秀藥師等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六)依法興辦符合本會業務範圍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業務範圍開展公益性的、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會員、個人合法權益;
(四)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五)開展的業務活動,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事項,依法經批准或者備案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普通會員:具有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業證書的醫藥科技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學生會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關專業的三、四年級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
(五)單位會員:與藥學領域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能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醫療、生產、經營、設計、研發等合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每個會員單位只能選派1人作為該單位的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個人會員提交相關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或學業證書複印件;單位會員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登記註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下列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三)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會員權利、義務自行終止,並向會員公告。
會員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理事會、監事會提出申訴,必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申訴或者審議期間不影響決定效力。
第十九條 本會置備完整的會員名冊,保存會員變化情況的證明材料,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並向會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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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 ,搜狐,2021-07-26
- ↑ 解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搜狐,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