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英語: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簡稱供銷總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同時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ICA)的成員。理事會內設機構14個,監事會內設機構1個,共有11家出資企業、16個直屬事業單位和15家主管社團。理事會管理出資企業、直屬事業單位、主管社團。監事會設辦公室。
沿革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前身可以追述到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的合作事業。1950年7月,中華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等文件,成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供銷、生產、漁業、手工業、消費、信用合作社。1954年7月,中華全國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召開,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更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統一的供銷合作社系統[1]。
1958年大躍進時期,決定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與國營商業合併,基層供銷社下放給人民公社;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服務部合併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商業部;1962年又將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分開辦公,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恢復為完整獨立的系統,一切制度均按集體所有制性質辦。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央再次決定將供銷合作社同國營商業合併,由集體所有制改為全民所有制;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二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合併。1975年,根據周恩來的指示,中央於當年2月決定恢復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作為中央政府的一個部門,不再作為集體所有制群眾經濟組織。1982年2月,再次決定將供銷合作社同國營商業合併,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三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合併,但保留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牌子,設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保留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供銷合作社的獨立組織系統。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明確了供銷合作社的宗旨、性質、地位和作用,決定恢復成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並提出了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指明了深化綜合改革的總體方向、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
根據2018年1月15日舉行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六屆理事會第五次全體會議的報告,供銷合作社系統自2013年以來,在中國恢復重建基層社1萬多家,使得基層供銷社總數超過3萬家,鄉鎮覆蓋率從2012年的56%提高到2018年的95%[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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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原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新就職的供銷社,你還記得嗎? ,搜狐,2019-01-28
- ↑ 劉士余新單位系「清閒衙門」? 銷售額是中石化2倍,新浪網 ,20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