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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型潛艇,規定戰後德國不能擁有潛艇。希特勒上台後決定大力發展海軍,主要是潛艇和大型水面作戰艦艇。當時的鄧尼茨海軍上校接受任務,決定建造大型潛艇用於遠洋作戰,由於受《凡爾賽條約》規定,研製潛艇需要秘密進行,秘密的設計工作一直在荷蘭、芬蘭進行[1]

1935年6月18日,德國與英國簽定了迴避《凡爾賽條約》的限制協議書,規定了德國的海下武裝力量要限制在英國的45%以內。於是德國於1935年開始建造潛艇。事實上,希特勒的第一艘潛艇在協議簽訂那天已經下了水,10天之後首艇正式命名為U-1。ⅡA型成為納粹德國第一種具有戰鬥力的潛艇,ⅡA型服役後主要訓練優秀的船員和為以後建造潛艇提供可靠的數據。ⅡA型共建造6艘,編號U-1至U-6號。其中U-1號於1940年4月失蹤。

研發背景

一戰後,《凡爾賽條約》規定戰後德國不能擁有潛艇。希特勒上台後決定大力發展海軍,主要是潛艇和大型水面作戰艦艇。當時的鄧尼茨海軍上校接受任務,決定建造大型潛艇用於遠洋作戰,由於受《凡爾賽條約》規定,研製潛艇需要秘密進行,秘密的設計工作一直在荷蘭芬蘭進行。

1935年6月18日,德國與英國簽定了迴避《凡爾賽條約》的限制協議書,規定了德國的海下武裝力量要限制在英國的45%以內。於是德國於1935年開始建造潛艇。事實上,希特勒的第一艘潛艇在協議簽訂那天已經下了,10天之後首艇正式命名為U-1[2]。ⅡA型成為納粹德國第一種具有戰鬥力的潛艇,ⅡA型服役後主要訓練優秀的船員和為以後建造潛艇提供可靠的數據。ⅡA型共建造6艘,編號U-1至U-6號。其中U-1號於1940年4月失蹤。

值得注意的是ⅡA型並不先進,水上排水量只有254噸,而且是有問題的潛艇,主要是動力裝置和密封裝置。為此,海軍決定改進ⅡA型,這就是ⅡB型潛艇。ⅡB型主要改進的地方是增厚耐壓倉的厚度,使下潛深度提高到120米。另外加長潛艇的長度,達到42.7米。

ⅡB型共批准建造18艘,編號為U-7至U-24。1935年希特勒答應向當時的中國國民黨政府出售兩艘ⅡB型潛艇,兩艘潛艇於1938年在弗納爾-威爾克(Flender-Werke)造船廠開工建造,編號為U-120和U-121。因此ⅡB型最終共建造20艘。隨着1939年日本全面侵華,鑑於德國與日本簽訂為協議國,希特勒於是取消向國民黨政府出售兩艘ⅡB型潛艇,因此U-120和U-121建成後被編入德國海軍服役。

為了增強續航能力,ⅡC型將ⅡB型的艇體延長至43.9米,燃料裝載量增大至23噸。為了加快水下航速,電動機總輸出功率由ⅡA型的360匹增大至410匹馬力。ⅡC型共建造了8艘。

ⅡD型在艇體上加上鞍狀箱體,將其一部分作為燃料箱以大幅增加燃料攜帶量。續航力大幅增加至ⅡA型的3倍多,可以深入大西洋作戰。ⅡD型共建造了16艘。

視頻

II型潛艇 相關視頻

1919年法國凡爾賽宮,中國代表顧維鈞拒絕簽字
《凡爾賽條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