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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縣交通運輸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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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縣交通運輸局龍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政策、法規,並負責實施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全縣公路和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組織重點物資,緊急物資運輸,組織協調重點交通工程建設[1]的實施。

(四)負責全縣地方公路、航道、站及其設施建設、養護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和上報工作。

(五)負責公路運輸、旅遊客車運輸、城市公交運輸、出租車管理、公路運政、路政及公路交通稽查站的管理;負責客貨站場、停車場、汽車租賃、物流、機動車維修、技術性能檢測等交通運輸服務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客貨運輸線路和運力投放,縣出租車、公交車運力投放的規劃、管理和招標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六)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內河救助打撈、船舶及水上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

(七)組織和協調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協調和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交通建設資金的撥付和監管;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

(八)負責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及涉外運輸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局下屬單位的體制改革和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局及直屬單位的人員培訓、交流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交通安全生產工作。

(十)負責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統計、調研、督查、信息、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網絡問政)、對外宣傳等工作;承辦有關議案、提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生和工青婦等工作;指導交通行業幹部、職工的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審工作;組織草擬和審核本縣交通及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管理辦法、規章草案、政策措施等地方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法制、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2]、行政應訴工作。

(二)規劃工程股

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工作及有關規劃、收費公路立項的審核工作;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交通基礎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管交通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許可審查審批工作;組織縣管交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監督和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建設、管理工作。

(三)綜合運輸股

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航道等發展戰略、專項規劃,承擔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及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相關工作;參與擬訂物流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相關政策標準;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及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公路運輸;負責公路運輸、公路運輸客貨站(場)、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的行業管理;負責公路、水路運輸安全生產;負責營運車輛運力投放及線路、汽車租賃、物流的管理;負責對境內「三資」公路、水路運輸項目的立項、審批和上報;培育和發展運輸市場,維護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負責船舶運力投放和航線的管理;負責水路運政管理;負責機動車維修的行業管理;負責對機動車維修行業技術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負責機動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負責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四)財務審計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交通經費、外匯、信貸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專項資金;負責局管交通資金的撥付、監督;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

(五)安全監督股

組織擬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和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行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承擔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上報工作;負責交通部門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和偵破發生在交通部門的刑事案件等工作;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和救災等綜合管理工作。

(六)執法監察股(掛縣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負責全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重大執法任務及跨區域的交通執法工作;研究制定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負責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考核、督查工作;負責全縣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監測站的規劃、設置和組織指導開展日常執法業務;負責全縣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行政執法工作;依據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縣級的監督檢查、違章處理、行政強制職權;負責交通行政執法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匯總和分析上報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七)法規股

指導全縣交通行業的法制工作,對交通運輸行業法律、法規、政策等進行研究,草擬和審核有關交通運輸法規的實施細則、管理辦法,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法制、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協調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治理工作「三亂」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