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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江蘇商會由蘇籍在黑龍江省經商興辦實體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黑龍江區域內進行行業自律[1]、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黑龍江省江蘇商會堅持馬列主義[2]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商會成立以來,在積極發展會員,努力為會員服務、維權,加強蘇黑兩省的聯繫,促進兩地經貿發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黑龍江省江蘇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江蘇在黑龍江投資設立的企業和江蘇在黑龍江創業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在推動區域間經濟協作的基礎上,尋求國際經濟一體化,整合企業間優勢,建立信息溝通平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實現優勢互補,開展公益活動,服務於會員,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利用江蘇的先進管理理念和領先技術,為黑蘇兩地經濟發展做貢獻。商會的理念是「建蘇企之家,架友誼橋樑,做守法之商,謀共進之策」。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辦公場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淮河路29-1號,郵編:15009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及時向會員宣傳並提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建立商會網站,介紹黑蘇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宣傳在黑龍江投資的蘇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二)團結在黑龍江的江蘇企業,積極參與當地的經濟建設,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為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改造與振興做貢獻。

(三)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對內外的商務考察,工作交流和聯誼活動,在會員單位間開展互助、自律和優質服務活動,創造商會的品牌活動。

(四)為會員提供法律、金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財務管理和營銷戰略等講座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六)開展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回報社會。

(七)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及時向兩地政府反饋信息,匯報工作,諫言獻策。

(八)充分發揮商會的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激勵會員合理公平競爭。防止因地域、親疏等因素引發的不團結現象出現,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競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個體經營者由江蘇籍人士投資或控股的企業法人或由法人推薦的企業代表。

(二) 擁護商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四) 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在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商會決議;

(二)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會員,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務理事或會長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八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託副會長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會長的職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常務理事全體人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商會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議;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商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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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