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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跨縣(市)區的區域規劃和地方規劃,銜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全市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

(二)負責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協調推進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宏觀指導、監督管理。負責對遼寧省招投標監管網招標公告發布及監督。負責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工作。

(三)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判經濟發展趨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綜合協調全市宏觀經濟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宏觀調控[1]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

(四)負責監測全市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並協調解決全市經濟運行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五)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發展對策、土地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六)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

(七)承擔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安排市本級基建資金,按權限審批、審核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批重大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參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及措施,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次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進全市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九)負責統籌推進全市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組織擬訂全市區域協調發展及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全面振興、「五大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全市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負責協調推進全市「一帶一路[2]」建設工作。

(十)研究分析國內外和市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相關工作,編制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

(十一)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健康、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全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負責提出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按權限實施對能源項目和計劃的管理,負責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市煤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十三)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市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四)研究全市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係,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糧食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七)根據國家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品種目錄,組織實施我市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管理我市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負責儲備糧棉糖行政管理,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監測市內糧食和重要物資供求變化並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承擔糧食安全市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儲備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項目。

(十九)擬訂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二十)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二十一)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二十二)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管理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