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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廳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肩負着政府四項職能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兩項重要職能,承擔着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雙擁優撫安置、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基層政權建設等五大任務、百餘項具體工作[1]

主要職責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省民政信息數據管理和民政綜合執法工作。

(二)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創新社會組織服務管理方式。

(三)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省低收入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2]

(四)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省內鄉鎮及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行政隸屬關係的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省際以及市(州)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省地名、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人救助工作。

(八)擬訂全省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擬訂全省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

(十)擬訂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和實施辦法,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擬訂全省民政基礎設施項目規劃、計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地方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省級、市州級民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省級、市州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使用;負責民政統計和本部門民政財務管理。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組織推進全省民政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優化政務服務工作。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全省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組織起草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圖。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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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