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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完善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根據《銅陵市黨政機構調整方案》(銅〔2008〕43號),設立銅陵市[1]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劃出職責

將指導土地征遷的職責交給市重點工程建設局(政府投融資項目管理辦公室)。

(二)取消職責

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和強化職責

1.管理縣、區以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和副科級以上幹部。

2.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完善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和指導審核縣、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及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採礦權人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和出讓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培育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拔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對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進行管理,負責礦業權的轉讓審批,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企業的「三率」考核,依法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探礦權使用權費和價款式的收取,並負責對返還本市的礦產資源費進行管理。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正常的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在授權範圍內,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掌握地質勘查成果,參與對探礦權的監督管理,處理礦業權重置的有關事宜;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礦業權流轉的有關工作;按照權限,負責認定礦山企業儲量地質報告和礦產儲量的核銷審核以及礦山企業枯竭地質報告的審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

(十)負責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和保護地質遺蹟,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地質災害預報,依法參與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維護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它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負責本單位幹部及縣、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和副科級以上幹部隊伍建設。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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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