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鐵路運輸的安全。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擔負着全國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貨物運輸任務。鐵路運輸連結各行各業、千家萬戶。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負責任在鐵路[2]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運營事故,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必須違反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各種規章制度。「違反規章制度」,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同時,由於這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導致了鐵路運營事故的發生。如果運營事故不是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引起,則行為人不受處罰。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是作為,如超速行駛、錯扳道岔、錯發信號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過道口未鳴笛示警、扳道員不按時扳道岔、岔道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本條所稱「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員重傷、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以致釀成運營事故;明知列車關鍵部件有失靈危險,仍繼續駕駛,以致造成運營事故,等等。「特別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等。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鐵路職工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這裡所稱的鐵路職工,是指具體從事鐵路運營業務與保證列車運營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具體操縱機車的司機;鐵路運營設備的其他操縱人員,如扳道員、掛鈎員;列車運營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調度員;列車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信號員,等等。如果是鐵路部門的非運營第一線職工,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屬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屬於其他犯罪了。
視頻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相關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