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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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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政策、規劃和地方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政策措施。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實施食品藥品問題產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追溯體系。承擔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組織開展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收集上報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及餐飲行政許可管理。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零售和醫療器械經營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許可管理,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負責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的管理工作。負責疫苗配送、存儲質量管理。

(五)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承擔纖維及製品等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經營、檢驗檢測等的監督管理,負責接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開工告知。負責特種設備應急管理,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情況核實、報告和按規定權限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依法或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市場監管局授權,開展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

(九)負責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承擔全縣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建立違法失信企業名錄庫,推動建立對失信市場主體的聯合懲戒機制和信用修復機制,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工作。

(十)負責規範和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負責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負責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十一)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指導消費教育,引導健康消費,推動消費升級。指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溯源和比對工作。依法實施計量監督檢查,監督計量技術機構,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負責能源計量工作和能效標識、水效標識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負責推動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檢查。負責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負責商品條碼工作,標準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工作。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

(十五)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全市知識產權強國、強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知識產權發展規劃、計劃。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

(十六)負責開展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縣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指導鄉鎮、街道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加強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十七)協助指導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單位的黨建工作。

(十八)代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十九)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有關職責分工

(一)與縣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並將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及時書面告知縣市場監管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與縣經濟信息委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統籌微型企業培育發展,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登記註冊和日常監管。

(三)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四)與縣農業農村委的有關職責分工。(1)縣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2)縣農業農村委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落實食品安全產地准出、市場准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與縣衛生健康委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開展地方標準的跟蹤評價和宣傳,並會同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實施重慶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縣衛生健康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委提出建議。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委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與縣城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城管局負責全縣餐廚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非定點區域的食品攤販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督促餐飲單位嚴格落實縣城管局餐廚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負責定點區域的食品攤販備案及執法監督管理工作。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建立食品攤販監管通報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縣城管局應將劃定的食品攤販區域及時通報縣市場監管局,縣市場監管局應將達不到食品安全[1]經營要求的定點區域食品攤販及時通報縣城管局予以取締。縣城管局負責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道從事經營行為的執法活動,依法規範各類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

(七)與鄉鎮(街道)的有關職責分工。鄉鎮(街道)負責落實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屬地管理職責,強化黨政同責,防範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各鄉鎮、街道的市場監管及行政執法工作。縣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2]機構要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執法合力。

參考文獻